原物与孳息权益转移联系

磐安律师 2025-04-17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原物与孳息权益转移联系涉及到物权的转移以及孳息权益的归属问题。具体来说,当原物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其孳息权益是否随之转移,通常取决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原物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转移,此时未出生的孳息亦归买受方所有。同样,在租赁关系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租赁期内的孳息通常归租赁人所有。但在其他情形下,如借用或无主物利用等情况下,孳息权益的归属可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卖合同的效力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买方交付全部价款或者按约定先交付部分价款并提取标的物,视为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第六十条:当事人对价款和其他应尽义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以登记的方式向第三方公示。动产物权除因合同存立以交付有权利归属外,其他情形下,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作出表示放弃优先权的明确表示外,以占有的转移向第三方公示。第一百七十七条: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的效力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作出表示放弃优先权的明确表示外,以占有的转移向第三方公示的效力自交付之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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